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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何金云、柳完、柳伟洲、柳红青与杨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鄂1223执恢34号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何金云、柳完、柳伟洲、柳红青与杨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荣拒不履行本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荣(男,崇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610701X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