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德茂与广汉市雒城镇汉口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汉市上南街86号大院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茂,广汉市雒城镇汉口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汉市上南街86号大院业主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茂,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珍勇(张德茂妻兄),住四川省盐亭县金安乡宝塔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汉市雒城镇汉口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汉市雒城镇汉口路宏达01号附属1号楼。负责人:张继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发,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汉市上南街86号大院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汉市雒城镇南北大街南一段86号小区内。负责人:蒋顺安,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彬,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德茂因与被上诉人广汉市雒城镇汉口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汉市上南街86号大院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德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96元,依法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格林审 判 员  李艳媛代理审判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