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德茂与广汉市雒城镇汉口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汉市上南街86号大院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茂,广汉市雒城镇汉口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汉市上南街86号大院业主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茂,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珍勇(张德茂妻兄),住四川省盐亭县金安乡宝塔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汉市雒城镇汉口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汉市雒城镇汉口路宏达01号附属1号楼。负责人:张继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发,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汉市上南街86号大院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汉市雒城镇南北大街南一段86号小区内。负责人:蒋顺安,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彬,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德茂因与被上诉人广汉市雒城镇汉口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汉市上南街86号大院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德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96元,依法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格林审 判 员 李艳媛代理审判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