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9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9646丹阳市康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康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苏1181民初9646号原告:丹阳市康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676277680,住所地丹阳市新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雷曼,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江洪、茅卫林,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朱俊,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现住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滨江新城**幢*号、2号商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云,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丹阳市康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15790元,滞纳金2805元,合计18595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物业安全管理责任书、房屋装修施工责任书、承诺书各一份。在安全管理责任书中双方约定了权利和义务,同时在承诺书中被告明确表示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所拥有的物业为滨江新城17幢1#、2#商铺,面积为474.1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每月0.9元计算,被告应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年为5121元;被告在2013年11月30日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都已缴纳完毕,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未缴纳。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朱俊应给付原告丹阳市康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7000元、滞纳金3526元,共计10526元,该款由被告于2017年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二、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元,原告负担132元,被告负担132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2017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东升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男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