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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郭凤、郭龙与贾艳侠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郭龙,贾艳侠,郭凤,郭龙,贾艳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86号原告:郭凤,女,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郭龙,男,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峰,系北镇市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艳侠,女,1963年8月7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林,系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龙、郭凤诉被告贾艳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郭龙、郭凤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龙、郭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70元,共计1770元,由原告郭龙、郭凤负担。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