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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郭强与杨振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强,杨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34号申请人:郭强,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高阳县。被申请人:杨振华,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高阳县。申请人郭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振华所驾驶的冀F×××××号轿车(价值5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担保人韩石头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振华所驾驶的冀F×××××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6日。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郭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微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