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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与余建强、李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余建强,李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284号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负责人:季跃章,主任。被告:余建强,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李奇,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与被告余建强、李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负担(已交)。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旭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