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孙海伟与陈民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伟,陈民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孙海伟,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陈民政,男,1981年9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孙海伟与陈民政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民政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朱贺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