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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8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徐海、窦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徐海,窦杰,潘倩倩,潘嘉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8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徐海,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窦杰,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潘倩倩,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潘嘉奇,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王徐海与窦杰、潘倩倩、潘嘉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潘倩倩名下位于淮北市XX房产(预告登记号xxx)评估拍卖,梅新华以最高价797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潘倩倩名下位于淮北市XXX号(预告登记号XXX)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梅新华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梅新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梅新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