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行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朱勇如与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勇如,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0611行初91号原告朱勇如,女,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文锦,职务主任。基本案情:2016年12月4日,原告朱勇如通过信函的方式,向被告钟秀街办申请公开2016年6月15日被告钟秀街办与原告朱勇如所签停访息诉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及运河村主任承诺书信息。被告钟秀街办一直未对原告朱勇如的申请作出答复。原告朱勇如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2月17日作出(2017)苏0611行初1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钟秀街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钟秀街办对原告朱勇如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被告钟秀街办于2月28日作出[2017]崇钟依复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停诉息访承诺书是原告朱勇如同意政府一揽子解决原告朱勇如信访诉求、并不再就拆迁补偿及相关事由提起诉讼等的承诺。原告朱勇如亲自书写停诉息访承诺书并签字和捺手印,应完全知晓其具体内容。2.停诉息访承诺书是基层党委政府解决信访问题的内部工作管理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范畴。承诺书在一定范围内有相对的保密性,如原告朱勇如想查实相关内容,可亲自到被告钟秀街办进行查询。3.原告朱勇如要求公开运河村主任承诺书,被告钟秀街办没有制作,无法公开。被告钟秀街办于3月2日将上述答复书邮寄送达给原告朱勇如。原告朱勇如不服,于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朱勇如诉称,2016年6月15日,原告朱勇如在被告钟秀街办运河村主任写了承诺书后,抄写了停诉息访承诺书。原告朱勇如记不清抄写的内容,遂向被告钟秀街办提出公开申请。被告钟秀街办称该承诺书是信访材料具有保密性并不予公开违法。请求:1.撤销被告钟秀街办作出的[2017]崇钟依复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判令被告钟秀街办公开原告朱勇如抄写的停诉息访承诺书及运河村主任的承诺书;3.诉讼费用由被告钟秀街办承担。被告钟秀街办辩称,原告朱勇如申请公开的停诉息访承诺书是信访工作的一项内部过程信息,是基层党委政府解决信访问题的一种工作方式和必备程序,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原告朱勇如申请公开的运河村主任承诺书,被告钟秀街办没有制作,无法公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朱勇如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朱勇如向被告钟秀街办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与行政机关有关的信息面广量大,并非所有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原告朱勇如所申请的信息是信访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信访制度是我国一项特别的争议救济、反映民意及内部监督的制度。信访中的信息从表面上看也是行政机关在履行信访职能过程中的信息,但公民要求信访事项的公开是基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申诉、控告等权利。对于该权利的行使,我国专门制定了《信访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信访人获取信访机构作出受理告知、信访处理及复查、复核意见等信息的专门程序。原告朱勇如申公开信访过程中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信访中形成的信息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如果将原告朱勇如申请公开的信访事项也纳入政府信息的范畴,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机械适用。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当适用不仅不能使这一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也将使行政机关陷于各种披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外衣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浪费行政执法资源。综上,被告钟秀街办答复原告朱勇如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并无不当。原告朱勇如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勇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勇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判员 徐建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倪保晖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