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符英翠与海口市土地开发垦复公司、杜孝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英翠,海口市土地开发垦复公司,杜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7民初43号原告:符英翠,女,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海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市土地开发垦复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华银大厦十层A1块,注册号460100000010110。法定代表人:辛坚。被告:杜孝伟,男,1959年12月出生,住海口市。原告符英翠与被告海口市土地开发垦复公司、杜孝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符英翠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符英翠撤回起诉处理。2nyyl66pbozwf9kary审 判 长 袁艺畅审 判 员 王春映人民陪审员 吴坤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