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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7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徐唐生、黄远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唐生,黄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7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唐生,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被执行人:黄远斌,男,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9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远斌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远斌的银行存款170155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福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