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7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徐唐生、黄远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唐生,黄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7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唐生,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被执行人:黄远斌,男,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9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远斌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远斌的银行存款170155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福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