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479杨东与厦门泽如鑫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厦门泽如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479号原告:杨东,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厦门泽如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旦厝开发区电商大厦8楼圣图拉蒂。法定代表人:洪美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与被告厦门泽如鑫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东负担。审判员 许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乐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