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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民终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大业与梁建兴、吴献坤、长沙雅逸茶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大业,梁建兴,吴献坤,长沙雅逸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民终9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大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建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献坤。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沙雅逸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怡。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晋。上诉人刘大业因与被上诉人梁建兴、吴献坤、长沙雅逸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大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圣,被上诉人梁建兴、吴献坤,被上诉人雅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大业的上诉请求: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二、改判被上诉人梁建兴、吴献坤偿还上诉人借款50万元及利息13万元(按上诉人原一审诉讼请求);三、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梁建兴代表雅逸公司借款的事实是错误的,从梁建兴出具的借据的借款用途及雅逸公司的经营范围等来看,该笔借款不能认定为梁建兴代表雅逸公司借款;二、梁建兴借款事实清楚,应承担还款责任;三、吴献坤的承诺构成债务的加入,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上诉人梁建兴辩称,一、我是雅逸公司在湘西地区业务的全权代表,我代表雅逸公司向湘西州广阔天地茶叶公司(以下简称广阔天地公司)借的钱;二、雅逸公司与广阔天地公司在合作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业务和账务没有清算。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吴献坤辩称:一、我出具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的简单说明》,只是借款性质和与广阔天地公司的关系,不是担保;二、我不是雅逸公司和广阔天地公司的人员,只是双方在合作经营过程中的协调人员,没有责任承担双方在合作期间的任何责任。刘大业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13万元(按月息1分,暂从2013年1月计算至2015年1月,应计算至被告还清为止);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2年4月13日原告与郭莹、龙明望三人成立广阔天地公司。2012年4月19日,被告梁建兴代表雅逸公司向广阔天地公司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据》,《借据》上借款用途说明:支付茶农鲜叶款。同日,此款汇入第三人雅逸公司出纳石金融个人账户。被告吴献坤出具一份《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的简单说明》。2013年8月25日,广阔天地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公司,公司外借给被告梁建兴5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所有,授权原告追偿。另查明,广阔天地公司与湖南雅逸公司系合作关系,双方存在债务往来,借款发生后,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广阔天地茶叶公司一直没有进行清算。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梁建兴个人是否应承担此笔债务;二、吴献坤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三、50万元债务由谁承担。本案中,梁建兴代表雅逸公司向广阔天地公司借款50万元,用于支付茶农鲜叶款。此款同日汇入雅逸公司出纳石金融个人账户。被告梁建兴的借款行为应为职务行为,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梁建兴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吴献坤仅出具一份《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的简单说明》,不具备一般保证的条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吴献坤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广阔天地公司与雅逸公司借款发生后,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债权人广阔天地公司转让权利给原告刘大业时,并没有通知债务人雅逸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债权转让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且广阔天地公司解散后也一直没有进行清算。因此本案争议的50万元债务是否抵销并未明确,待双方结算债务是否抵销进行确定后,权利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大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刘大业承担。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第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所示其名称应为长沙雅逸茶叶有限公司,故一审将湖南长沙雅逸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属于适用名称错误,在此予以纠正。其他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无异,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债权转让是否成立。二、本案债务是否应应由谁偿还。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债权转让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债权转让经过了广阔天地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且转让通知也已经到达借款人梁建兴,故债权转让成立。梁建兴辩称本案借款是代表长沙雅逸公司所借,那么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梁建兴即视为通知了长沙雅逸公司。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债务应由谁偿还的问题。本案借款是以梁建兴个人名义出具,借款支付入长沙雅逸公司石金融账户,该款实际用于长沙雅逸公司,梁建兴作为长沙雅逸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其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由梁建兴、长沙雅逸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因刘大业并未请求长沙雅逸公司承担责任,故本案借款应先由梁建兴承担,梁建兴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长沙雅逸公司追偿。吴献坤向债权人出具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的说明,属于自愿承担债务的行为,构成债的加入,也应一并承担还款责任,其承担责任后,亦可向长沙雅逸公司追偿。本案长沙雅逸公司虽与广阔天地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双方未清算,但长沙雅逸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抵销本案债权,如今后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广阔天地公司对其负有债务,可以另行主张。因本案借款未约定利息,对刘大业请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大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梁建兴、吴献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上诉人刘大业5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共计20200元,由上诉人刘大业承担5000元,被上诉人梁建兴、吴献坤承担15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振强审判员  龙声波审判员  贵黎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广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