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25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普洱永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美凌食品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洱永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普洱永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普洱市。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5被执行人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姚安县。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普洱永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15日前给付差欠原告普洱永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121393元,案件受理费681.97元由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高某某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至今仍未能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变现执行,本院向申请人释明本案实际情况后,其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5执3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定义务。审判长  张毅平审判员  陈清明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发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