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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蓝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李xx,蓝xx,沈阳市xx工程公司,沈阳xxxx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528号 原告刘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北镇市。 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址同原告刘x。 原告蓝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刘x。 原告李xx,男,20xx年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址同原告。 法定代理人刘x,同原告刘x,系李xx母亲。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华,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xx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孟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艳慧,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赵x,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x、李xx、蓝xx、李xx诉被告沈阳市xxxx公司、沈阳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x、李xx、蓝xx、李xx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李xx、蓝xx、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x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吴爽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肇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