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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85南通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锦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锦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85号之二原告:南通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188087-4),住所地:南通市南园路17号二层。法定代表人:刘宾,职务:总经理。被告:丁锦生,男,195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锦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沈忠华审 判 员  陆栋梁人民陪审员  钱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