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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12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学军与梁万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军,梁万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2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学军,男,生于1979年12月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中卫市。被执行人梁万旗,男,生于1974年6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个体,住宁夏中卫市。申请执行人张学军与被执行人梁万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5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4082.5元,执行费261元,共计2434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4082.5元,执行费261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梁万旗长期不在家。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其名下无企业注册、房屋登记信息;在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梁万旗名下登记有宁EJ****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车户。被执行人梁万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