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12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学军与梁万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军,梁万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2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学军,男,生于1979年12月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中卫市。被执行人梁万旗,男,生于1974年6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个体,住宁夏中卫市。申请执行人张学军与被执行人梁万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5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4082.5元,执行费261元,共计2434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4082.5元,执行费261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梁万旗长期不在家。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其名下无企业注册、房屋登记信息;在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梁万旗名下登记有宁EJ****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车户。被执行人梁万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