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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淮安市力行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雪无尘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力行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雪无尘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87号原告:淮安市力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1809室。法定代表人:王媛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立刚,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雪无尘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经济开发区滨河项目区。法定代表人:牛英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大伟,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力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雪无尘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安市力行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淮安市力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满冬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