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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泽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刑初8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泽远,男,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满族,无职业,住磐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泽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泽远于2014年2月20日22时许,在磐石市皇家永利歌厅301包房内,盗窃其女友周某包内现金5800元及三星9152型手机一部。盗窃总价值人民币71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泽远盗窃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另查明,2017年2月26日李泽远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赔偿被害人周某损失7100元,并取得了周某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泽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身份证明、收款收条及谅解书,被害人周某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私人所有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泽远能当庭自愿认罪,全部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交纳财产刑保证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泽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如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之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房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