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1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23范大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大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大荣,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常州市川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暂住常州市钟楼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含琪,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大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范大荣及其辩护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大荣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12月2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范大荣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欲离开常州市新北区中天凤凰大酒店停车场时,所驾车辆撞上该停车场东岗亭道杆塑料牌,致道杆塑料牌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范大荣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2毫克/100毫升,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认定被告人范大荣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范大荣赔偿中天凤凰大酒店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大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刘泽松等人的证言笔录、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抽血视频、监控视频、常州市公安局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大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范大荣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范大荣赔偿损失、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范大荣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缴纳罚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大荣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范大荣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大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韫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溯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