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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云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阳,李云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刑初30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云阳(绰号“羊子”),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随州市曾都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2月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新军、赖国庆,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某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鄂138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云阳提出上诉,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鄂13刑终9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焕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阳及其辩护人赖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起诉指控:1、2011年12月12日19时许,蔡某打电话向被告人李云阳购买1000元钱的毒品并让其送货到广水。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李云阳安排同案人李新开出租车将毒品送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南门转盘处,蔡某到南门转盘处从李某1手中拿到毒品并支付1200元钱。2、2011年12月13日15时许,蔡某再次打电话向被告人李云阳购买500元钱的毒品,被告人李云阳安排李某1开出租车将毒品送到广水市,李新将毒品送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南门转盘处被民警抓获。3、2011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蔡某和刘某一起租的士到随州市城区一家宾馆,找到被告人李云阳购买了1000元的毒品。4、2011年12月13日15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满在随州市曾都区王某时尚旅馆从被告人李云阳手中购买了100元钱的毒品。指控认为,被告人李云阳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向多人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有异议,认为起诉指控的第1、2起只是帮别人联系购毒,且第2起属特情的“犯意引诱”,是与上家“力力”共同犯罪的从犯。起诉指控的第3、4起不是事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起诉指控的第1起,毒品、毒资均没有过李云阳的手,李云阳的行为是居间买卖毒品行为,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且没有牟取利益。其作为居间介绍者,发挥了介绍联络作用,与贩毒者“力力”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李云阳实施的是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到的是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起诉指控的第2起,李云阳没有犯意,属“犯意引诱”。3、李云阳没有贩卖毒品给吴某满,没有证据证实吴某满付款或李云阳收取毒资。经审理查明,吸毒人员蔡某通过刘某知悉李云阳的联系方式后,先后三次向李云阳购买毒品,分述如下:1、2011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蔡某和刘某一起租的士到随州市城区一家宾馆,找到被告人李云阳购买了1000元的毒品。2、2011年12月12日19时许,蔡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李云阳要求购买1000元钱的毒品,并让其送货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21时许,被告人李云阳联系到同案人李某1(已判刑),让其到随州市曾都区“王某时尚旅店”来拿毒品,并要求李某1将毒品送到广水市给蔡某,由蔡某支付运费200元。23时许,李新开出租车将毒品送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南门转盘处,并电话通知蔡某。随后,蔡某开着“长安奔奔”小轿车到南门转盘处,从李某1手中取得毒品并支付1200元钱。3、2011年12月13日15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特情掌握线索后,蔡某再次打电话给被告人李云阳要求购买500元钱的毒品,并让其送货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被告人李云阳再次电话联系李某1,让其到“王某时尚旅店”来拿毒品,并送到广水市给蔡某。当李新将毒品送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南门转盘处被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⑴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2月23日下午15时许,广水市公安局巡逻大队民警根据工作中获得的线索,在广水市十长公路应山南门转盘附近将李某1抓获。随后在随州市城区“王某时尚旅店”将李云阳抓获。⑵户籍证明,证实李云阳的身份情况。⑶广水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1年12月14日将李云阳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决定对李云阳强制戒毒,时间为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16日。2、证人证言。⑴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2日晚上9时许,一起开出租的王阳叫他送东西到应山,说给200元车费。于是他驾驶出租车(鄂S×××××)到应山南门转盘附近,有三个人开着“长安奔奔”来拿东西,给了1200元,后来他回到随州将其中的1000元给了送货的人。……2011年12月13日下午15时许,昨天那个送货人(电话尾数99)再次让他送货到应山,在应山南门转盘被抓获。……他到王某宾馆V8788房间拿的货。当时他进去时看见房间里面有2个人,正在用剪刀剪小袋子,袋子里面都是白色(晶体)小颗粒,后来又来了一个人,手里塑料袋里面装着红色的小丸子,包装好后套上塑料袋交给他。⑵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跟刘某认识后才开始吸食毒品的,刘某给他“羊子”的电话号码。11月初的某天下午,他打电话给“羊子”要1000元的货,“羊子”答应了。他和刘某一起开车到随州市某宾馆,交给“羊子”1000元钱,“羊子”给了他10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昨天(2011年12月12日)他与“羊子”联系要1000元的毒品,“羊子”说需要一、两百块钱的车费,他说可以,快到晚上11点的时候,他和弟弟等人开着“长安奔奔”去南门转盘,发现送货的不是“羊子”,而是“羊子”的一个兄弟,他给了1200元,对方给了他10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羊子”的电话是155××××9899。……第一次让“羊子”送毒品是2011年12月12日,当晚他被巡逻大队抓获。第二次是他被抓了以后,巡逻大队的民警为了抓“羊子”,让他又打电话约“羊子”出来送毒品,随后民警将他带到南门转盘将送货人抓了。⑶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2日,他和老表蔡某等人商量买毒品,决定买1000元的毒品,另给200元的车费。蔡某通过联系随州那边买毒品,后他和代某,4、蔡某会合后开车到南门转盘附近,给了对方1200元钱,对方给了10颗麻果和一袋冰毒。⑷证人代某,4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2日,同事卢某和他准备吸毒,通过卢某的老姨联系,后三人在南门转盘处从一的士车上拿货,对方下来一个20多岁的年青伢,给他们一个烟盒,里面是一些红色的小丸子和一些白色的晶体,卢某给了对方1200元钱。⑸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他和蔡某一起租的士到随州烈山大道附近某宾馆,找到“羊子”,蔡某给了1000元钱,买了一袋麻果和冰毒。3、辨认笔录两份。证实经彭锐辨认,照片中的3号和2号男子分别是“羊子”(即李云阳)和李某2,他曾和李某2先后三次共同吸食毒品,每次都是李某2联系“羊子”送毒品过来。经蔡某辨认,照片中的3号男子是“羊子”。4、被告人李云阳的供述与辩解。①2011年12月13日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他和余祥在王某时尚酒店V8788房间,后来何某来了,他和何某一起吸食了一颗麻果和一点冰毒。接着吴某满、李某2等人也来了,还带了两个人来。他在电梯口等人,李某2等人在房间,后来警察查房被抓获。……他每次吸毒都是从一个叫“李某3”的人手中买的。……广水有两个人在他手中买毒品,其中一个人共和他联系了3次,每次都是他接到电话后与“李某3”联系,“李某3”叫他小弟送货。在后两次送的时候他从中拿了一些毒品。另外一个广水人联系也是同样如此。②2015年12月4日供述,证实当天因阻碍施工被何店派出所抓获,后移交到广水市公安局。2011年12月他和何某、吴某满等人在“王某”时尚酒店吸毒,广水一个叫蔡某的打电话说搞500元的货。之后他打电话给“李三”,“李三”答应先赊账。大概半小时左右,一个男的送了毒品过来,他就联系的士司机让其送货到广水,到晚上6点多钟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这之前,蔡某和刘某找他拿了几百块钱的麻果和冰毒。后来也有一次,二人找他拿了几百块钱的毒品。……案发当天吴某满在酒店房间给了他100元钱,他给了吴某满一个麻果和一点冰毒。③2015年12月4日供述,证实2011年12月6日,蔡某在他手里买了500元钱的毒品。蔡某另外在随州找他买了两次毒品,每次大概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阳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向多人实施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对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有异议,称其行为属于居间介绍,本院经审查认为,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即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属居间介绍,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称没有向吴某满贩卖毒品,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该笔指控缺乏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故对该笔指控,本院不予认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2011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根据特情线索抓获被告人李云阳等人,属“犯意引诱”,依法可对被告人李云阳从轻处罚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云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至二0一八年十二月三日止,罚金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玖春审判员  邱卫忠审判员  方文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涂小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