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机关名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机关名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5行审40号申请人机关名称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姚和平委托代理人韩斐,男,该大队法制科工作人员。袁盼盼,女,该大队法制科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景丰群,男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南庙村四组身份证号410125196305182033申请事项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行政罚款200元。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滞纳金200元。行政行为概述申请人登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编号:登公交决字【2016】第410185-290047938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2016年7月13日20时0分在登封市大禹路与禅武大道路段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2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缴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罚款200元,滞纳金200元。认定事实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全,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裁定结果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登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编号:登公交决字【2016】第410185-290047938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权利告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跃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辉附法律条文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