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顺华与被执行人廖湘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顺华,廖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宁顺华,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湘辉,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顺华申请执行廖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廖湘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湘辉于2016年10月27日之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廖湘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宁顺华发现被执行人廖湘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峰人民陪审员 何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