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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建军申请执行朱喜全、生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军,朱喜全,生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军,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密山市白泡子乡长林子村7组。被执行人:朱喜全,男,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白鱼湾镇镇直。被执行人:生红丽,女,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白鱼湾镇镇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军与被执行人朱喜全、生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建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执恢1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宋清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