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建军申请执行朱喜全、生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军,朱喜全,生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军,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密山市白泡子乡长林子村7组。被执行人:朱喜全,男,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白鱼湾镇镇直。被执行人:生红丽,女,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白鱼湾镇镇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军与被执行人朱喜全、生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建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执恢1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宋清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