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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民初1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清伟与被告刘德伟等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先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1284号之一申请人:李清伟,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什邡市师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亭江西路。负责人:吕先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清伟与刘德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清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先予给付申请人急需的医疗费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清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前一次性先予支付原告李清伟医疗费35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易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