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飞军、朱林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飞军,朱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彭飞军,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朱林锋,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兴海盐法院(2013)嘉盐商初字第010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朱林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林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林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林锋及其配偶徐玉华银行存款657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祝孝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