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小凤与邓世华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凤,蔡斌,邓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430号原告:黄小凤,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蔡斌,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邓世华,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黄小凤与被告蔡斌、邓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黄小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小凤负担。审判员 杨成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