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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清与藏连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清,藏连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于清,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藏连帅,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清与被执行人藏连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划拨藏连帅银行账户存款,藏连帅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