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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温和平、樊东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温和平,樊东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223号原告:刘海军,男,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温和平,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樊东梅,有名樊冬梅,女,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军诉被告温和平、樊冬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封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解封登记在被告温和平(身份证号:×××)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东街34号街坊1号楼1单元602号(产权证号:109XXXXXXX**)房产一处。该房产由(2016)内0602民初38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三年。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温和平(身份证号:×××)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东街34号街坊1号楼1单元602号(产权证号:109XXXXXXX**)房产的查封,该房产恢复办理产权过户、抵押、担保等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伯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呼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