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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5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余亚与夏雷、钱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亚,夏雷,钱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亚,女,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钱晓源,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烨,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雷,男,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钱飞,女,1979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余亚与夏雷、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宜开民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夏雷、钱飞确认尚欠余亚借款本金20万元,夏雷、钱飞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7万元、同年7月底前支付5万元、10月底前支付8万元。二、若夏雷、钱飞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则需承担20万元自2013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且余亚有权就未支付部分及前述利息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4135元,由夏雷、钱飞负担因夏雷、钱飞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余亚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夏雷、钱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其未能履行。本院遂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夏雷、钱飞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夏雷、钱飞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记录、无车辆登记、无证券开户,夏雷亦无公积金账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钱飞所有的住房公积金4700元,现已转交申请执行人。并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得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夏雷、钱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款项执行到位4700元,尚未执行到位19943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余亚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亚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