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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931号原告:姜某,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张某,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