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931号原告:姜某,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张某,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