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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民督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自军与被申请人熊圣付申请支付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自军,熊圣付,张自军,熊圣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3126民督44号申请人:张自军,男。被申请人:熊圣付,男。申请人张自军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自军称,被申请人熊圣付在山枣枞树村修建公路,我为其做工,被申请人熊圣付共欠我工钱3000元,并有熊圣付向我出具的欠条为证,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要求被申请人熊圣付给付申请人张自军工钱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熊圣付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自军工钱3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熊圣付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向春琳附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