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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802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家和,主任。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法定代表人高立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建管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建管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3月期间,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将承包的宣城市某某市场一期*#、*#、*#、*#楼工程转包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7.0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按期缴纳。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发了缴纳罚款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建管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建管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丁太玲审判员  魏轶凡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