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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辖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顾海勤与灌南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海勤,灌南县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辖20号原告:顾海勤,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灌南县。被告:灌南县公安局,住所地在灌南县新安镇沂河路行政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颜景硕,该局局长。原告顾海勤诉被告连灌南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谢善娟审判员  戴立国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 洋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