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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建军、吴建江与李长林、新疆东鹏玉缘矿业有限公司、巴州佳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军,吴建江,李长林,新疆东鹏玉缘矿业有限公司,巴州佳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7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军,男,汉族,1958年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申请执行人:吴建江,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被执行人:李长林,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东鹏玉缘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李长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巴州佳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04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的申请人吴建军、吴建江与被执行人李长林、新疆东鹏玉缘矿业有限公司、巴州佳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5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404号民事判决指定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张晓实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庆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