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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579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文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以与被告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原荣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