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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毅与沈阳车金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毅,沈阳车金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46号申请人:任毅,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沈阳车金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大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旻之,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毅诉被告沈阳车金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车金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人民币965,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任毅用黑N89***宝马牌轿车、黑N03***尼桑贵士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毅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车金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965,000.00元,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沈阳车金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965,000.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沈阳车金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邵仁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