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思平,朱平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664号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48978326-5。法定代表人:张立群,理事长。被执行人:朱思平,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朱平宣,女,1967年5月22日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思平、朱平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泰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