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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太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698号原告张太国,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曾都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493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肖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太国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太国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太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太国负担。审 判 长  夏定刚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冷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