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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柴某某诉于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女,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内黄县人,现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内黄县人,现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柴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某某名下有豫E****8现代胜达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于某某的豫E****8现代胜达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