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柴某某诉于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女,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内黄县人,现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内黄县人,现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柴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某某名下有豫E****8现代胜达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于某某的豫E****8现代胜达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