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立国、葛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国,葛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刑初6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利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双阳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2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1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被告人葛明,吉林省磐石市人,户籍所在地磐石市,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2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1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利国、葛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利国、葛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利国、葛明于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通过张贴小广告所留电话号加微信的方式,利用微信联系并以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名,在四平市铁东区、吉林市、舒兰市、长春市、白城市、公主岭市、德惠市、九台市、辽宁省沈阳市等地,骗取王某甲人民币5000元、尚某某人民币2100元、孙某甲人民币1300元、孙某乙人民币300元、冯某甲人民币500元、史某某人民币800元、迟某某人民币100元、郎某某人民币300元、周某某人民币700元、李某甲人民币300元、杨某某人民币4600元、李某乙人民币1400元、李某丙人民币700元、赵某某人民币600元、姚某某人民币4000元、富某某人民币1500元、冯某乙人民币2000元、韩某某人民币100元、鞠某某人民币700元,合计人民币27000元,赃款被二被告人挥霍。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截图、居民身份证、银行卡照片、银行卡交易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刘利国、葛明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甲、尚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冯某甲、史某某、迟某某、郎某某、周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赵某某、姚某某、富某某、冯某乙、韩某某、鞠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利国、葛明无视国家法律,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且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利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二、被告人葛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上述罚金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刘利国、葛明退赔王某甲人民币5000元、尚某某人民币2100元、孙某甲人民币1300元、孙某乙人民币300元、冯某甲人民币500元、史某某人民币800元、迟某某人民币100元、郎某某人民币300元、周某某人民币700元、李某甲人民币300元、杨某某人民币4600元、李某乙人民币1400元、李某丙人民币700元、赵某某人民币600元、姚某某人民币4000元、富某某人民币1500元、冯某乙人民币2000元、韩某某人民币100元、鞠某某人民币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宋红霞审 判 员  宋 煜人民陪审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