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09

案件名称

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巧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巧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24号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朝阳社区平田南村86号。法定代表人:魏国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殷伟,男,汉族,1959年5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巧云,女,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巧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李巧云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巧云的��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