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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车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221号邰改花,女,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农民,初中毕业,住河南省中牟县清河巷**号付*号。被告人车磊,男,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自诉人邰改花以被告人车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邰改花撤诉。审判员  冉满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灏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