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陵执字第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与刘秀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刘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陵执字第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被执行人刘秀莲,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的(2007)陵执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秀莲名下所有的位于陵州路东段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27**)。现因被执行人刘秀莲已经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求对所查封的房屋予以解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秀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秀莲名下所有的位于陵州路东段(房产证号027**)登记范围内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