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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文斌与朱胜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斌,朱胜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596号原告:李文斌,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乐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胜文,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李文斌与被告朱胜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李文斌自愿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计1090元,由原告李文斌负担。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赵金栋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