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维平与伊宁市公安局、伊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平,伊宁市公安局,伊宁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4002行初37号原告:赵维平,住新疆伊宁市。被告:伊宁市公安局,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王洪军,该局局长。被告:伊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阿布克木·努兰别克,该单位市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文,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维平诉被告伊宁市公安局、伊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身体状况不好,不愿继续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维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卢建雯人民陪审员 周殿伟人民陪审员 王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