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左桂琴、刘孝义与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左桂琴,女,汉族,1964年8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马生海,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孝义,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马生海,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绍君,该公司总经理。左桂琴、刘孝义与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宁仲裁字第1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左桂琴、刘孝义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254元;2、本案仲裁费用1740元,由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仲裁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左桂琴、刘孝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74元(其中执行费38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西宁仲裁委员会(2016)宁仲裁字第14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