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某、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2,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02刑初8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因涉嫌本案,于2015年7月1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7月3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呼伦贝尔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被告人齐某,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因涉嫌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取保候审。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杭延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魏景文、王义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艳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2、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2在海拉尔区XX饭店后门因琐事将被告人齐某打伤,后李某2驾驶车牌号为×××号白色大众速腾牌小型汽车逃跑,齐某驾驶车牌号为×××号橘黄色名爵牌小型汽车进行追赶。李某2驾车由海拉尔北收费站驶入G10高速公路向阿荣旗方向行驶,齐某驾车追赶至海拉尔区哈克镇附近时车辆转由任某驾驶并继续追赶李某2。行驶至免渡河附近时,任某驾车因来不及躲闪李某2驾驶的车辆而撞到高速公路的隔离带上,齐某和任某在高速公路上拦截了一辆没有悬挂牌照的雷克萨斯牌汽车继续追赶李某2。行驶至阿荣旗查巴奇时,齐某与任某转乘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号众泰牌小型汽车继续追赶李某2。在行驶至蒙黑界收费站时,李某2驾驶的汽车被阿荣旗交警拦截,李某2驾驶汽车调头逃跑,向阿荣旗北收费站逆向行驶,行驶一段时间后,李某2驾驶汽车调头沿原路返回并强行闯过收费站栏杆向齐齐哈尔方向逃跑,在××路行驶。后李某2在汽车耗光燃油的情况下被阿荣旗特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李某2于2015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齐某于2016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2、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接警记录单,办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出警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报警记录,报警录音,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违章记录,证人任某、张某、于某、李某2、孙某、陈某、王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车辆受损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违章超速照片,案件光盘,监控视频光盘,手机拍摄视频光盘,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2、齐某的供述及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与被告人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2、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罚金缴纳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杭延生人民陪审员 魏景文人民陪审员 王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袁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