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由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由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681民初846号
 原告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张其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革,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现住东港市长山镇高家村。
 被告由林伟,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由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由林伟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
 
 
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建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