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贡井民保字第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先其与被申请人吴泽英、黄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泽英,黄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保字第8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先其,男,1971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申请人:吴泽英,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申请人:黄晓鹏,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原告李先其与被告吴泽英、黄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贡井民保字第87-2号民事裁定,已对担保人李先进所有的坐落于贡井区XXX房产(房权证号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号)进行了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先其以该案已审理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先进所有的坐落于贡井区XXX房产(房权证号为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霜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振宇